桂林市保健养生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桂林市保健养生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团体是由从事保健养生、保健养生教育、健康理疗、康复调理、健康食疗及养生养老产业的开发、流通、服务以及与养生养老相关的科研、教学、培训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的专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建设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提高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培育、促进养生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桂林市卫计委、桂林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接受桂林市民政局的年度检查。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桂林市 象山区中山中路9号佳信华庭一单元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公约、规则,树立行业良好的形象;
(二)规范保健产品、保健养生教育、健康理疗、康复调理、健康食疗、会议销售等行业市场,推动保健养生养老行业依法管理、合法经营;
(三)开展养生养老健康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组织有关养生养老健康行业的专题研讨会和学术年会,开展相关的考察调查和调查研究活动,为促进桂林养生养老健康行业的发展服务;
(四)组织有关健康产业行业的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实施养生养老健康产业服务项目和产品的评估、推广健康的理念;
(六)组织行业内有关评选表彰活动;
(七)接受委托组织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及维护行业信誉等工作;
(八)建立养生养老健康产业信息网络、政策咨询、学术研究、产品推广、项目转化、引智推荐和经济技术、市场信息交流;
(九)组织开展从业单位、社会组织间的合作交流活动,借鉴、推广养生养老健康产品方面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
(十)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协助会员开展反倾销、反垄断申诉应诉,以及相应的调查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归纳为:推进养生养老产业的开发、交流、教学等综合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的相关单位;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热心公益事业和拥护养生养老工作,愿意支持、资助保护健康事业;
(六)为推动养生养老行业发展、合作,本会吸收桂林区域外的本行业及相关单位,为本会的合作加盟单位会员。权利与义务和桂林市单位会员等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审核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声誉和团结;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本团体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顾问和专家的聘请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九)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理事、监事的继任和增补;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专家;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皆可;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产生一名监事长。监事长负责监事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或者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调整或增补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卫计委、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桂林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